魯科字〔2023〕22 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科技創新強縣財政激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科技創新強縣財政激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山東省科技創新強縣財政激勵資金(以下簡稱“激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科教〔2020〕20號)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科技創新強縣財政激勵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財科教〔202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資金,來源于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是支持山東省科技創新強縣(以下簡稱“創新強縣”)的創新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根據上年度客觀指標數據,按程序確定創新強縣,每年評選數量10個,每個支持額度1000萬元,所需經費在次年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支出政策審核,資金預算指標下達,牽頭組織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廳負責提出激勵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對資金的使用績效及規范性負責。
第五條 創新強縣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及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六條 創新強縣科技部門作為資金管理使用責任主體,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激勵資金使用方案(含區域績效目標),并對激勵資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規范性、效益性承擔直接責任。方案經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七條 激勵資金用于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實施、創新平臺建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科技人才引進、科技創新政策和科技業務宣傳與培訓、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八條 激勵資金不得用于基建、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不得變相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和補貼,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運轉經費、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本息以及其他與科技創新工作無關的支出。
第九條 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激勵資金支出,應按照《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使用激勵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應按規定開放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十條 鼓勵創新強縣所在市、創新強縣制定相應激勵政策,進一步激發創新強縣科技創新活力,促進縣域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創新強縣所在市、創新強縣科技部門和項目單位按規定實施和加強激勵資金績效管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激勵資金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相關績效結果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和項目單位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關閉】